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向证监会反馈意见:制定裁量标准 采纳专家意见 公开公平公正
2024-07-07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关于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的反馈意见
中国证监会:
我所及注册会计师通过认真学习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经过热烈讨论和集体研究,特提出如下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24条改为:中国证监会根据本规则裁量阶次制定具体详细、便于操作执行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资本市场监管对象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执法标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实现处罚裁量公开、公平、公正。
理由:
1、因为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对各裁量阶次没有具体详细、可供执行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导致行政处罚仍然可能存在根据个人好恶、个人经验“拍脑袋”任性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执法中搞形式主义,形式重于实质,出现处罚畸轻畸重的现象。在执法中要以客观违法事实为依据,要实质重于形式,避免莫须有、上纲上线的行为,行政处罚要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统一执法力度,统一执法标准,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行政处罚裁量公开、公平、公正。
2、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解决这个问题,主要是靠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之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此提出了全面要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文件抓紧制定、修改、公布行政裁量权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进行细化量化。特别是对于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
3、实施罚款要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当轻则轻、该重则重。要根据不同区域领域实际情况,科学细化裁量标准。一是细化“过”与“罚”的考量因素。要求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具体化“过”与“罚”的考量因素。同时,提出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对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细化合理设定罚款的考量因素,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4、罚款既要合法又要适当,罚款决定要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不要逐利罚款。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要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加强跟进帮扶指导,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罚款不能随意,过罚要相当,处罚要精准,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要坚持大错大罚、小错小罚,不能小错重罚、大错轻罚,把不该罚的罚了,该轻罚的重罚了,该重罚的轻罚了。
比如,对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具体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进行处罚时制定裁量基准:
1、虚假金额:收入造假、成本造假、资产负债造假金额,分1亿以内,1-10亿,10-50亿,50-100亿,100亿-500亿,500亿-1000亿,1000-5000亿,5000亿以上等,分级分阶次制定处罚裁量基准。
2、实控人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金额大小;
3、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程度。
4、违法多少年?连续违法多少年?
对上述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给予责任人、上市公司的罚款金额,以及行业禁入、移送司法机关等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又比如,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执业机构,应当在以下具体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进行处罚时制定裁量基准:
1、营业收入、成本费用、资产负债等虚假陈述金额,分1亿以内,1-10亿,10-50亿,50-100亿,100亿-500亿,500亿-1000亿,1000-5000亿,5000亿以上等,分级分阶次制定具体的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事务所罚款金额、执业人员罚款金额、事务所暂停执业年限、个人行业禁入年限。
2、违法多少年?违法1年,连续违法1-2年,3-5年,5年以上,如何处罚?制定具体的处罚裁量标准。
3、事务所累计被处罚次数,累计1次,1-3次,3-5次,5-10次,制定具体的处罚裁量标准,罚款标准,暂停执业多少月?多少年?
4、重大遗漏金额、违法情节大小。
总之,通过违法金额、违法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事务所行政处罚,确定处罚金额的大小、行业禁入年限、暂停执业时间、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等等,都应当分级分阶次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对证券公司、资信评级及其他机构的处罚也应当制定具体的处罚裁量标准。
第25条改为: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在认定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方面,应当充分听取并采纳专家鉴定意见,依法组建由公检法专家、证券行业监管专家、中国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资产评估师等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鉴定小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做到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认定合理,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
理由:避免证券监督调查执法和行政处罚人员因个人知识、经验、能力、观念等方面局限性原因出具偏颇的一家之言,人无完人,广纳诤言,充分听取各行业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
原第24条
改为26条: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证监会对本会和派出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明显违反本规则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及时予以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重新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重新行政处罚的决定。
理由: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错就改,有错必纠,不要制造冤假错案,公正执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公平正义到达每个公民和每个单位的身边。
建议原第25条、第26条变更为第27条、第28条
建议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此致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吴育堂
2024年7月7日